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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運輸毒品罪之既遂與未遂標準,在於「起運」與否,不問是否已到達目的地。

裁判字號: 92年台上字第3096號 案由摘要: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6 期 753-757 頁 相關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4 條  ( 87.05.20 )  要旨: 運輸毒品罪祇以所運輸之毒品已實施運送為已足,並非以運扺目的地為完 成犯罪之要件,換言之,區別該罪既遂、未遂之依據,應以已否起運為準 ,既已起運,構成該罪之輸送行為即已完成,不以達到目的地為既遂條件 。

[民事]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如規範給付遲延違約之買方應負擔以千分之一計算之滯納金,則顯屬過高而得由法院酌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1296 號民事判決        6.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 95 年 10 月 12 日起每日按 2,387,472 元之     ,有無理由?   (1) 被告是否陷於給付遲延?被告以系爭房屋有地面樓板失衡、     地板、牆面、天花板有龜裂之瑕疵為由,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有無理由?     依系爭買賣契約書第 3 條第 3 次款第 3 項第 5 點約定:「乙     方須將買賣標的物於甲方代償前騰空,經甲方檢視屋況與約     定並無不符後始得辦理交屋。」,而據證人庚○○到庭證稱     :被告有明確要求於交屋前必須修復, 95 年 9 月 23 日看到之     後當場就有問我要如何處理等語(本院卷第 254 頁),則被     告既然要求原告需修繕系爭房屋之瑕疵,且原告迄今尚未修     復,則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     ,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     限,為民法第 264 條第 1 項所明定。次按民法第 354 條有關     物之瑕疵擔保規定,原則上固於危險移轉後始有適用。但出     賣人既有給付無瑕疵物之義務,買受人亦有拒絕受領瑕疵物      之權利,在特定物之買賣,該為買賣標的之特定物於危險移     轉前,倘已有明顯之瑕疵,如經買受人催告出賣人補正,出     賣人仍不為補正時,應解為買受人得拒絕給付相當之價金,     以免往後之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損及買受人之權益。系爭房     屋確實有地面樓板失衡、第 3 層以上地板、牆面龜裂之瑕疵     ,已如前述,依前開說明,被告自得以系爭房屋有樓板失衡     、地板、牆面有龜裂之瑕疵為由,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     給付相當之價金即前開應減少之價金部分。惟就其餘部分之     價金,被告仍有給付之義務,兩造既於 95 年 10 月 5 日協議尾     款至遲應於 95 年 10 月 11 日前支付,是自 95 年 10 月 12 日起,就     前開應減少之價金以外部分,被告已陷於給付遲延。   (2) 原告請求之滯納金是否過高?   系爭買賣契約書第 9 條第 2 項固約定:「甲方(即被告)若    不依合約履行各項義務或支付價金時,每逾一日甲方應加付     按該期價款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