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71年台上字第754號 案由摘要: 竊盜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3 卷 1 期 56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87 年刑事部分)第 8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7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第 8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 條 ( 58.12.26 ) 要旨: 違禁物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但該物苟係屬於第三人所有,則 其是否違禁,即應視該第三人有無違禁情形為斷。故犯人雖係違禁持有, 而所有之第三人如係經合法允許持有者,仍不在應行沒收之列 (參照本院 廿九年上字第一五二七號判例) ,本件上訴人所竊得之上述雷管雖屬違禁 物,但業據所有人李詩安供明係經允准持有供其所經營之富森木材行砍伐 林班之用,並非未受允准亦無正當理由持有,依照上開說明,自不在沒收 之列,原判決遽行諭知沒收,顯屬於法有違。(已審編為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