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修正後改採「全面的法定限定繼承」。繼承人除願拋棄繼承外,一旦繼承,應依下述規定處理: 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 1156 條第 1 項);如不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即應自行清算。 二、注意公示催告程序:繼承人一旦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繼承人在前述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償還其債務(民法第 1157 條、第 1158 條)。 三、繼承人須先依民法第 1159 條規定償還債務後,方可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 1160 條)。 繼承人為獲「法定限定繼承」的利益,不得有下述任一情事: 1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2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的記載情節重大 3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權利而為遺產的處分(民法第 116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