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58號判決
「按客觀的預備合併之訴,其本位聲明與備位
聲明雖應為相互排斥而不能並存,但訴的客觀合併,其目的
既在使相同當事人間就私權紛爭,利用同一訴訟程序辯論、
裁判,以節省當事人及法院勞費,並使相關連之訴訟事件,
受同一裁判,避免發生矛盾,而達訴訟經濟及統一解決紛爭
之目的。且關於客觀的訴之合併,民事訴訟法僅在第248 條
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外,得
向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數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
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並未限制其型態及種類,則基於民
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之原則,自應尊重當事人有關行使程序
處分權之意思,對其所提起的客觀合併之型態、方式及內容
,儘量予以承認,以符合現行民事訴訟法賦予訴訟當事人適
時審判請求權之精神」
「按客觀的預備合併之訴,其本位聲明與備位
聲明雖應為相互排斥而不能並存,但訴的客觀合併,其目的
既在使相同當事人間就私權紛爭,利用同一訴訟程序辯論、
裁判,以節省當事人及法院勞費,並使相關連之訴訟事件,
受同一裁判,避免發生矛盾,而達訴訟經濟及統一解決紛爭
之目的。且關於客觀的訴之合併,民事訴訟法僅在第248 條
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外,得
向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數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
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並未限制其型態及種類,則基於民
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之原則,自應尊重當事人有關行使程序
處分權之意思,對其所提起的客觀合併之型態、方式及內容
,儘量予以承認,以符合現行民事訴訟法賦予訴訟當事人適
時審判請求權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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