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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層邏輯

誰損失大,就誰的錯。 事實,觀點,立場,信仰。 價格決定成本、而非成本決定價格。 系統=要素(有形) x 關係(無形) 想法、行動、習慣、性格、命運。 Jack Trout: 對付價格戰的最好方法:漲價。 幽默:優越感,錯愕感,釋放感。 Peter Drucker: 管理,就是最大程度地,激發人的善意。 財富分配權,比財富創造重要。key:稀缺性。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無須以經起訴或法院判刑為限,只要有相當嫌疑即屬之。

  最高法院 111 年度 台上字第 782 號 判決 所謂「查獲」,係指依行為人自白,查得槍砲、彈藥、刀械之前手,如已移轉,並因而查獲其後手,且有具體之證明而言,固 無須以經起訴或法院判刑為限,只要有相當嫌疑而足認為槍彈之來源或去向者即屬之 。

非公發公司可發行 1. 員工認股權憑證 2. 轉換公司債 3. 附認股權公司債;不可發行1. 認股權憑證 2.附認股權特別股

 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及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相關疑義  一、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 ,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其股票來源僅得以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之股票支應。又所詢約定價格如何訂定乙節,公司法尚無限制規定,由公司自行決定,惟不得違反公司法第140條規定。  二、公司法第248條第1項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時,應載明左列事項,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之… .」準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可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而同法第262條係公司債之相關規定,其所稱公司,自指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新公司法第248條第2項修正 開放非公發公司可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 。)  三、公司法第268條第1項第7款規定,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其可認購股份數額及其認股辦法,應申請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是以,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可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 。而同法第268條之1係認股權行使轉換股份之規定,其所稱公司,自指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經濟部91年1月24日商字第09102004470號)

公司以減資方式逐出畸零股小股東,可能構成權力濫用

最高法院 108 年度 台上字第 1234 號 判決 按股份有限公司採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原則,一般股東對公司業務原則委由理事及監察人負責執行。但對於公司權利之行使,惟有賴參與股東會以行使表決權方式為之,該表決權為股東固有權,除法令或章程另有限制外,自不容股東會以決議或任何方式剝奪之。 公司因經營需要,由股東會決議實質上剝奪部分股東之表決權,公司必須證明該決議具有正當性 ,即是項決議為公司經營上所必要,且公司因該決議所獲利益遠大於部分股東因此喪失行使表決權之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否則,即係以多數股東之決議侵害少數股東之權利,而構成權利濫用,被剝奪表決權之股東,自得主張該決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