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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發公司可發行 1. 員工認股權憑證 2. 轉換公司債 3. 附認股權公司債;不可發行1. 認股權憑證 2.附認股權特別股

 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及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相關疑義 

一、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其股票來源僅得以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之股票支應。又所詢約定價格如何訂定乙節,公司法尚無限制規定,由公司自行決定,惟不得違反公司法第140條規定。

 二、公司法第248條第1項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時,應載明左列事項,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之… .」準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可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而同法第262條係公司債之相關規定,其所稱公司,自指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新公司法第248條第2項修正開放非公發公司可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

 三、公司法第268條第1項第7款規定,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其可認購股份數額及其認股辦法,應申請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是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可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而同法第268條之1係認股權行使轉換股份之規定,其所稱公司,自指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經濟部91年1月24日商字第091020044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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