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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普通程序及簡易程序之上訴二審,皆不硬性規定一定要提上訴理由狀,但是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二審一定要提上訴理由狀。

「簡易程序就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準用通常程序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不適用前項原審法院應命補正及裁定駁回之規定,亦即簡易訴訟上訴第二審之上訴狀同通常程序採任意提出主義。小額訴訟程序為求迅速審理,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規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為上訴理由強制提出主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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