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71) 廳民一字第 0353 號 法律問題:甲聲請對乙發新臺幣三百萬元票款之支付命令,法院於所發支付命令誤寫 金額為三百元,致乙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告確定。嗣甲發覺上述錯 誤,聲請更正,經法院裁定更正為三百萬元,乙於收受更正裁定正本後是 否得提起抗告並為異議 ?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 一、支付命令為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固得裁定更 正之。惟支付命令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只以支付命令記載之內容,為決定應否異議之 依據,故支付命令之裁定更正,應以從支付命令本身之記載,一望而 知之顯然錯誤者為限。 二、本題法院將三百萬元寫為三百元,就支付命令本身記載觀之,既無從 知其係誤寫,法院自不得遽以裁定更正,如竟以裁定更正,乙提起抗 告,尚無不合。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項參照 ) 但不得對該 更正裁定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