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71) 廳民一字第 0353 號
法律問題:甲聲請對乙發新臺幣三百萬元票款之支付命令,法院於所發支付命令誤寫
金額為三百元,致乙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告確定。嗣甲發覺上述錯
誤,聲請更正,經法院裁定更正為三百萬元,乙於收受更正裁定正本後是
否得提起抗告並為異議 ?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
一、支付命令為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固得裁定更
正之。惟支付命令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只以支付命令記載之內容,為決定應否異議之
依據,故支付命令之裁定更正,應以從支付命令本身之記載,一望而
知之顯然錯誤者為限。
二、本題法院將三百萬元寫為三百元,就支付命令本身記載觀之,既無從
知其係誤寫,法院自不得遽以裁定更正,如竟以裁定更正,乙提起抗
告,尚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項參照)但不得對該
更正裁定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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