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65號(有罪,不採心理衡鑑有利之認定)
4.原審判決引用臺北榮民總醫院精
神鑑定,認為告訴人並無明顯創傷後症候群症狀,然此份精
神鑑定距告訴人遭性侵害之時間甚久,再者上開精神鑑定內
容並未參酌告訴人自小學二年級即遭被告為性侵害,心理上
已產生委屈求全之狀態,且未考量告訴人自幼即遭生母出養
,養母與被告結婚後也沒有照顧告訴人,在告訴人生長過程
中缺少父母關愛,在當時僅有被告可供依賴,因此心理上產
生委屈求全或容忍之心理狀況,其鑑定基礎及內容未臻完整
,自難採信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鑑定。縱使告訴人於「鑑定
時」無明顯創傷後症候群症狀,也無法推論告訴人於「遭被
告性侵害後」,無創傷性症候群症狀,再考量被告心理上有
委屈求全、容忍之心理狀況,可認A女之證詞應可採信。綜
上所述,A女之證詞可採,佐以證人B男、C男及陳鈺翔之證
述,可認被告確有自90年1月1日起至98年10月4日止共40罪
之強制性交犯行,為此難認原判決允當,請撤銷原判決,另
為適法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200號 |
(無罪,不採心理衡鑑不利之認定)
A女固於案發後之98年11月16日,因情緒崩潰,經家人發覺
後,報警處理,且於警、偵、審中一再表示內心痛苦,不願
與被告維持性關係,屢次情緒激動,當庭哭泣(見偵續卷第
17頁、原審侵訴卷第62頁),復於偵查中請求將其送往鑑定
有無「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原審乃於審理中,於100 年 4
月間將其送請高雄長庚紀念醫院鑑定,經該院施以心理衡鑑
,認「A女配合度良好,測驗效度良好,A女智能落在中度
智能範圍水準與同儕相當。於憂鬱、焦慮自評量表結果顯示
目前有明顯憂鬱、焦慮情緒困擾,並自陳有輕度自殺意念,
宜持續予以關注。於其他自填量表及投射測驗中亦顯示內在
有焦慮不安之情緒困擾;A女自我概念較弱且缺乏自信,較
傾向以潛抑態度來處理對外界之敵意。綜合以上資料及根據
A女會談陳述、行為觀察,A女在性侵害案件發生迄今承受
相當大的壓力,並出現情緒相當不穩定、感到痛苦、常做噩
夢、逃避可能引發創傷回憶或恐懼的地方…,應已達創傷後
壓力疾患,故建議A女宜接受心理輔導,協助其學習處理焦
慮不安之情緒並獲得較好之調適。」及就A女案發後之精神
醫學鑑別診斷結果認:「A女經評估其所遭遇之性侵害創傷
事件,同時具備下列兩項:(一)、A女曾經驗到並被迫面對實
際發生構成威脅A女死亡、嚴重身體傷害及身體完整性;(二)
、A女反應包含強烈害怕、無助感及恐怖感受。A女自意識
到自己遭受性侵害後開始出現反覆作噩夢、過度警覺、避免
回顧該事件且會逃避相關人事物場景情形,症狀符合:(一)、
創傷事件持續被再度體驗,包括:反覆帶著痛苦回憶此事件
、夢見此事件、曝露於類似的情境會想到此事件並恐懼加害
人之再度出現;(二)、持續逃避與此創傷有關的刺激;(三)、持
續有警醒度增加的症狀(創傷事件前所無),持續時間迄今
已逾兩年時間,且造成臨床上重大痛苦並損害A女之社會(
家庭)、學業功能。依據美國精神醫學會精神疾病診斷與統
計手冊第四版之修正版(DSM-IV-TR )中『創傷後壓力疾患
』之診斷標準,A女之症狀表現與程度已符合該診斷。故建
議A女宜持續接受包括:個別心理治療、家族治療及必要之
精神科藥物治療併於門診規律追蹤其療效與預後。」,此有
高雄長庚紀念醫院100 年5 月13日長庚院高字第A30973號函
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份附卷可稽(見原審侵訴卷第20至20
-8頁),是證人A女於原審審理期間,雖有「創傷後壓力症
候群」之癥狀。惟創傷後症候群之引發原因甚多,尚無從以
創傷後症候群之病症,直接推論必然係遭性侵害之結果,且
人之心理固然會因遭遇某些外力而出現創傷,但對於引起心
理創傷之外力,是否即達刑法所規範不法之程度,則非必然
,蓋對於人會產生心理層面傷害之外力,常因個人之背景、
經驗、與加害者之關係,或個人心理素質如接受度、抗壓度
、敏感度等因素而異其創傷之強度。就本件而言,細繹上開
鑑定報告所載A女鑑定過程中自述之成長史,可知A女係未
婚生女,其母於14歲產下A女後即不聞不問,其父亦未盡照
顧之責,僅賴A女之姑姑撫養成人,而A女之姑姑未受教育
,執行親職功能無法瞭解A女需求,A女自國小6 年級起,
歷經就讀國中時期,迄高中1 年級止,長年與被告發生違反
人常之性關係,甚至3 次懷孕墮胎,隱忍內心,不敢將此事
告知家人或師長,終至案發後始經安置於中途機構等情,足
見A女長期獨自隱忍承受成長過程之內心壓力,並反覆痛苦
回憶,而在對其產生心理傷害,是縱A女表現出該創傷徵候
,亦必須將其前已長期與被告間有不正常之性關係,且曾導
致多次懷孕墮胎,而深埋心中、隱忍壓抑並使其精神壓力過
大等心理創傷合併觀察,當不能僅徒憑A女出現「創傷後症
候群」之症狀,即逕認係單純因被告本件與之發生性交行為
所致,進而據此推認A女經診斷出有「創傷後症候群」之症
狀,係受被告對之為強制性交所衍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100號(無罪,不採心理衡鑑)
另證人即告訴人B 女雖經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下稱屏
東醫院)臨床心理師評估:證人即告訴人B 女目前出現因
被性侵害事件而引起的創傷後症候群乙情,有屏東醫院精
神科心理衡鑑報告單(見本院卷第103 至105 頁)附卷可
參。然上開屏東醫院精神科心理衡鑑報告單係由臨床心理
師依據被害人與其母之自訴及其他相關測量而製作,而實
務上臨床心理師接觸個案之立場與法院不同,其並無就是
否確有性侵害事件發生之真偽有調查之義務,是證人即告
訴人B 女是否確因其遭受性侵害所致創傷後症候群乙情,
即非無疑。且證人即告訴人B 女於案發後仍到校上課,情
況一切正常,並開心地拿畢業紀念冊給老師簽名,並無創
傷反應等情,亦有社會工作員廖嘉琳之服務及評估記錄及
證人即告訴人B 女之導師涂雅惠於99年6 月7 日及99年6
月11日之學生記事簿紀錄(置於偵卷資料袋內)等在卷可
證,故證人即告訴人B 女是否確因遭被告性侵害而有創傷
後症候群,更堪質疑。況證人即告訴人B 女患有急性精神
分裂症,並於案發前在生活、交友及學業方面,均有調適
困難情形,亦有證人即告訴人B 女屏東醫院病歷、前引之
服務及評估記錄、證人即告訴人B 女屏東考區99年國民中
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資料表、學生輔導資料紀錄表及
96年8 月21日至99年6 月11日之學生記事簿(置於偵卷資
料袋內)等在卷可佐,是縱認證人即告訴人B 女確有創傷
後壓力症候群,然性侵害是否確為證人即告訴人B 女產生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唯一原因,亦非無疑,從而,尚難僅
以上開心理衡鑑結果認證人即告訴人B 女因被性侵害事件
而引起的創傷後症候群,即遽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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