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73年起,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目前除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勞基法:
(一)不適用之各業
農民團體。
農會、漁會信用部。
國際組織、外國使領館、其他外國機構。
未分類其他餐飲業。
家事服務業。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私立之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法律服務業之律師。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之基金會之工作者,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三)其他不適用者: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一)不適用之各業
農民團體。
農會、漁會信用部。
國際組織、外國使領館、其他外國機構。
未分類其他餐飲業。
家事服務業。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私立之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法律服務業之律師。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之基金會之工作者,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三)其他不適用者: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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