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7 年度訴字第 2597 號 ( 一 ) 按「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 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 定,課徵遺產稅。」「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 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及「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 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 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 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 」遺產及贈與稅 法 第 1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信託法第 1 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 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 關係。」第 9 條規定:「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 為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 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又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亦為民法第 758 條所明定。 ( 二 ) 查被繼承人林孫文與訴外人林玉雲於 92 年 12 月 16 日就系爭 土地訂立信託契約,依該信託契約書約定:「 … 二、信託 目的: ( 一 ) 出售及出租信託財產。 ( 二 ) 管理信託財產。三、信 託 內容: ( 一 ) 受託人有權與他共有人協議共有關係之分管位 置。 ( 二 ) 受託人有權在信託期間內,出租信託財產。 ( 三 ) 受託 人得出售信託財產清償委託人之銀行債務,有關清償銀行 債務事宜,由受託人全權處理。 …… 四、信託關係人: ( 一 ) 信託 財產權利之歸屬人為林孫文。 ( 二 ) 信託之受益人為林孫 文。 … 八、信託期間: (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