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包括主觀訴之合併在內。在普通共同訴訟,應就各共 同訴訟人分別主張之數項標的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既經 合併計算,即應合併繳納裁判費用,若部分共同訴訟人未繳 納者,依實務上之見解,應將原告之訴全部駁回。在必要共 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在共同訴訟人間有合一確定之情形,其 金額或價額更應合併計算繳納。復按抗告人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既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自不能因抗告人所繳裁判費已 滿某一標的應徵之數額,即獨認該部分之上訴為合法(最高 法院30年抗字第257號判例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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