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
71年台上字第948號
|
案由摘要:
|
過失致死
|
裁判日期:
|
民國 71 年 02 月 25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3 卷 1 期 750 頁
|
相關法條:
|
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 ( 57.12.05 )
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 ( 82.07.30 ) |
要旨:
|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心各被告「共犯」絕對告訴乃論之 罪,方有其適用。亦即其適用之前提,以各被告間有犯意聯絡之故意犯為 限。 |
【裁判字號】:94年台抗字第21號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要旨】: 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 ;至反訴雖以本訴存在為前提,於其訴訟程序,由被告對原告提起,但仍 係被告就自己之訴請求審判,故性質上為獨立之訴。因此,於第二審提起 附帶上訴或反訴,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預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77-16 條 (92.06.25)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