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911 號 判決
合夥重在人合性,具有高度人格信賴關係,為避免對被委任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濫行解任,此項解任自須全然基於「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始足當之,以貫徹合夥人合性之本質。苟合夥人之同意有由「非合夥人」參與者,因該同意之形成可能受「非合夥人」之主導或影響,即非屬單純之「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自不能發生解任之效果,以維持合夥契約之本旨,並適當保障該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之權益。
解任合夥人,需要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但除此之外不得有非合夥人參與。
舉例來說
ABC為合夥人
若要解僱A
需要BC全體同意的決議
但如果決議為BC以及不相干的D共同做成時
就不生解僱A的效力
合夥重在人合性,具有高度人格信賴關係,為避免對被委任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濫行解任,此項解任自須全然基於「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始足當之,以貫徹合夥人合性之本質。苟合夥人之同意有由「非合夥人」參與者,因該同意之形成可能受「非合夥人」之主導或影響,即非屬單純之「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自不能發生解任之效果,以維持合夥契約之本旨,並適當保障該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之權益。
解任合夥人,需要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但除此之外不得有非合夥人參與。
舉例來說
ABC為合夥人
若要解僱A
需要BC全體同意的決議
但如果決議為BC以及不相干的D共同做成時
就不生解僱A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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