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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贈與物沒有交付前,贈與人可依法撤銷贈與契約,但在此之前贈與契約並非無效!





舊民法第407條規定:「 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其贈與不生效力。 」已經刪除。所以以下新聞所指的「根據《民法》規定贈與物沒有交付前,贈與行為就無效,受贈方也不能主張權利。...」這段,是錯誤的,贈與人可於交付贈與物前依法撤銷贈與契約,但在此之前贈與契約並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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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繼承娘家房產 兇嫌無權談分配

桃園一名男子為了爭房產狠心殺妻分屍!律師李典穎指出,夫妻間若沒有書面特別約定,就是依《民法》的「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在關係消滅分配財產時,夫妻都擁有相同權利,但各自繼承的財產則不屬分配的標的,而死者在兩人第二次離婚時,口頭承諾將繼承自母親的房產分一半給兇嫌,應屬於贈與行為,並不屬於夫妻離婚時應分配的財產。

根據《民法》規定贈與物沒有交付前,贈與行為就無效,受贈方也不能主張權利。死者後來與兇嫌再婚後,就沒提分房產給兇嫌的事,但兇嫌卻認為妻子已同意分他一半房產,因而萌生殺機。

李典穎表示,夫妻雙方在感情好的時候,財產不會是問題,一旦婚姻亮紅燈,財產分配恐是最大的爭議,甚至得對簿公堂。因此建議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來約定夫妻財產,也就是各自財產自行支配的夫妻「分別財產制」,或許可避開類似爭議,不過在目前的社會氛圍,真正落實「分別財產制」的夫妻並不多。

記者吳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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