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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須對親屬會議之決議不服,始可向法院聲訴。(民法第1149條)

【裁判字號】:23年上字第2053號


【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

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

人,如欲受遺產之酌給,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召集親屬

會議請求決議,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時,始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

十七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訴,不得逕行請求法院以裁判酌給。







【裁判字號】:48年台上字第1532號

【裁判案由】:給予遺產事件

【裁判日期】:民國 48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基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依同

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召集親屬會議所為酌給遺產之決議,原應依其所

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而定,若親屬會議之決議未允洽時,法院因有召

集權人之聲訴,自可斟酌情形逕予核定,所謂決議之不允洽,通常固指「

給而過少」或「根本不給」之情形而言,但為貫徹保護被扶養者之利益,

及防杜親屬會議會員之不盡職責起見,對於親屬會議已開而未為給否之任

何決議時,亦應視為與決議不給之情形同,而賦有召集權人以聲訴不服之

機會。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120、1129、1137、1149 條 (19.12.26)


【裁判字號】:40年台上字第937號


【裁判案由】:交付酌給遺產

【裁判日期】:民國 40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要旨】: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基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依同

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召集親屬會議,所為酌給遺產之決議,原應依其所

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而定,若親屬會議之決議未允洽時,法院自可斟

酌情形予以核定。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149 條 (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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