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 59年台上字第2588號 |
案由摘要: | 竊盜等罪 |
裁判日期: | 民國 59 年 08 月 2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30、239、254 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55年∼59年)第 646-649 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26、236、251 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93、202、216 頁 |
相關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1、210、216 條 ( 58.12.2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1、210、216 條 ( 81.05.16 ) |
要旨: | 支票上之背書,係發票後之另一票據行為,上訴人在其偽造之支票背面, 偽造某甲署押為背書並達行使之程度,自足以生損害於某甲,顯屬另一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乃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以偽造上項背書,為偽造 有價證券之一部,自難謂無違誤。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1、210、216 條 (43.10.23) |
【裁判字號】:94年台抗字第21號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要旨】: 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 ;至反訴雖以本訴存在為前提,於其訴訟程序,由被告對原告提起,但仍 係被告就自己之訴請求審判,故性質上為獨立之訴。因此,於第二審提起 附帶上訴或反訴,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預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77-16 條 (9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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