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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對共犯之告訴不可分,僅適用於有犯意聯絡之故意犯。

裁判字號: 71年台上字第948號 案由摘要: 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3 卷 1 期 750 頁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  ( 57.12.05 ) 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  ( 82.07.30 )  要旨: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心各被告「共犯」絕對告訴乃論之 罪,方有其適用。亦即其適用之前提,以各被告間有犯意聯絡之故意犯為 限。

[刑事] 刑事案件案件經法院第一審判決「後」,檢察官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為追加起訴,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35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相關資料: 相關圖表(0) ‧ 法條(2) ‧ 司法判解(0) ‧ 行政函釋(0) ‧ 法學論著(0) 問題要旨: 針對刑事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法院第一審判決「後」,此時 檢察官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為追加起訴,試問此一起訴是否合法?而 第一審判決之效力如何?又應如何處理? 法律問題: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法院第一審判決「後」,檢察官始就與本案相 牽連之犯罪為追加起訴,是否合法?第一審應如何處理? 討論意見:甲說:應為不受理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第 1 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是檢察官於第一 審判決後始追加起訴,應認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違背程序規定,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1 項規定為不受理判決。 乙說:應就追加部分另行審理。 ...

[刑事]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後不得易科罰金,於諭知判決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J.Y.Interpretation No. 679)      友善列印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7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9年7月16日 解釋爭點 得易科與不得易科之罪併罰而不得易科,無庸載明易科標準之解釋,有無變更之必要? ...

如果我是台灣某社會矚目案件的地院法官

如果我是台灣某社會矚目案件的地院法官 就算平常有點混卷宗沒翻完 我一定會想都不用想地就重判某位被告 才不會讓腦滿腸肥的被告有任何一絲唬過公權力的可能性 而且還可以看到賺比我多的大律師們一臉喪氣的鳥樣 然後 判決內一定得有些明顯的瑕疵 好讓高等法院的法官不得不改判輕點 不然維持原判或判更重的話 光彩就被二審法官搶走了 而且也沒有那種地院法官不顧強權 為百姓伸張正義 卻被上面恐龍法官搓掉的悲劇英雄氣慨 日後在等公車或大賣場挑芭樂的時候 不時會有婆婆媽媽比大拇指給我個讚 說我真是台灣最後的良心 在一切塵埃落定之後 安全下庄的我就可以繼續過著原本有點混的生活了

[刑事] 告訴僅須申告犯罪事實並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已足,不以指明罪名或明示罪名為必要。

「按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固分別定有明文。惟告訴雖為告訴乃論之罪之訴追條件,然非屬偵查條件,告訴僅係促使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主觀上知有犯罪嫌疑發動偵查之原因之一,是告訴乃論之罪,不待告訴權人之告訴,仍得開始偵查。 次按告訴係對於犯罪事實為之,非如公訴係針對特定之犯人而為,是告訴僅須申告犯罪事實並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已足,不以指明罪名或明示罪名為必要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祇須表示訴追犯罪之意思為已足,不以明示其所告訴者為何項罪名為必要 。本件犯罪事實二| ( 一 ) 之被害人王智昆於警訊時除詳述被告如何持尖刀侵入其位在新竹市 ○○ 路三0二號店內,脅迫王智昆進入浴廁內,致其不能抗拒。旋強行搜括其財物,得手後又將其手腳予以綑綁等情外,並於警員訊以:「你對本案是否要提出告訴」時,答以「要 …… 」。(見偵字卷第二七八四號卷第六頁反面、第七頁)。王智昆既未特別表示僅就何一罪名或何部分事實為告訴,自係就其被害之全部事實請求訴追。乃原判決竟謂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而未就被告此部分被訴事實予以論斷,自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誤。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度上易字第 1896 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四號分別著有刑事判決可參。

美女律師新聞雜感

當兵學到終生受用的金玉良言裡面, 有一句話來自於連長:「表面,才是最難的。」 事實上,膚淺的事物,本來就反而比較不好唬人。 同樣是資質平庸的情況下, 硬要力捧一個經濟學者、核能專家或法學教授, 本質上都比僅從臉蛋身材去力捧一個女人還來的簡單許多。 這也就是為什麼這社會,容許那麼多欺世盜名的讀書人,整天黨同伐異、譁眾取寵,最後成功掙得一片天。 卻對於被叫「正妹」的人這麼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