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95年3月23日
被告蘇有仁等4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一次延長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已於今(23)日裁定「抗告駁回」,詳細理由請參考本院95年度抗字第241號裁定理由三、四。
理 由
三、
(二)本件原審裁定延長羈押被告後,依卷內資料,固未將押票 或延長羈押裁定書送達辯護人,與刑事訴訟法第103條第2項、第227條第1項之規定稍有出入。惟刑事訴訟法規定押票及延長羈押裁定書應送達辯護人,係為保障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件被告經原審法院裁定延長羈押時,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薛松雨律師、王玫君、陳明、陳建宏等律師均在場,辯護人旋為被告提起不服延長羈押之抗告,則延長羈押裁定書雖未送達辯護人,均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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