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
84年台上字第6294號
|
案由摘要:
|
妨害風化
|
裁判日期:
|
民國 84 年 12 月 15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公報 第 41 卷 12 期 8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8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241 頁
|
相關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5 條 ( 81.05.1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5 條 ( 83.01.28 ) |
要旨: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乃屬侵害社會法益之 罪,係以散布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為要件,其中 散布、販賣、公然陳列,乃例示規定,均屬圖供他人觀覽方法之一,但供 人觀覽之方法,實不以上開三種為限,故又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 定加以規範。所謂公然陳列者,指陳列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之公然狀態;而散布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販賣行為,亦足以 流傳於眾,多係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為之。考其立法目的,以此等行 為,使猥褻物品流傳於社會公眾,足以助長淫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其 可罰性甚為顯著,此與猥褻物品僅供己或僅供極少數特定人觀覽,未達危 害社會秩序而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之情形有別,故設刑罰規定,以資禁制 。從而本罪所稱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定,雖未明定為公然,實與 上開例示規定相同而含有公然之意,必係置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得 觀賞、瀏覽之狀態下,始足當之。 (編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經最高法院八十八 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由最高 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以 (88) 臺資字第 00743 號公告之。)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5 條 (83.01.28) |
【裁判字號】:94年台抗字第21號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要旨】: 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 ;至反訴雖以本訴存在為前提,於其訴訟程序,由被告對原告提起,但仍 係被告就自己之訴請求審判,故性質上為獨立之訴。因此,於第二審提起 附帶上訴或反訴,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預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77-16 條 (92.06.25)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