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九號:
判決之主文與事實或理由相互間、判決之事實與理由相互間、判決之理由內部間,有相互矛盾者,即有理由矛盾之違法。又判決書如以「附表」資為事實記載及理由說明之一,則該附表之內容自應與事實記載及理由說明相互一致,方始適法。若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不相一致,或事實或理由欄內之記載,前後齟齬,均屬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四號:
判決之事實與理由相互間、判決之理由內部間,有相互矛盾者,即有理由矛盾之違法。又判決書如以「附表」資為事實記載及理由說明之一,則該附表之內容自應與事實記載及理由說明相互一致,方始適法。若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不相一致,或事實或理由欄內之記載,前後齟齬,均屬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刑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六號:
判決之事實與理由間、判決之理由內部間相互矛盾者,即有理由矛盾之違法。又判決書如以「附表」資為事實記載及理由說明之一,則該附表之內容自應與事實記載及理由說明相互一致,方始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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