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89年台上字第5605號 | |
【裁判案由】:煙毒 | |
【裁判日期】:民國 89 年 09 月 21 日 | |
【裁判要旨】: | 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 ,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 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第三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 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 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毀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 ,均應沒收之,例如刑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 百十九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等屬之;後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且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 始應予以沒收,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著作 權法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之著作權法) 第九十八條、肅清 煙毒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是。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200、205、209、219、266 條 (88.04.21) 刑事訴訟法 第 376、377 條 (89.07.19) 著作權法 第 98 條 (87.01.21) |
【裁判字號】:94年台抗字第21號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要旨】: 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 ;至反訴雖以本訴存在為前提,於其訴訟程序,由被告對原告提起,但仍 係被告就自己之訴請求審判,故性質上為獨立之訴。因此,於第二審提起 附帶上訴或反訴,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預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77-16 條 (9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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