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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層邏輯

誰損失大,就誰的錯。 事實,觀點,立場,信仰。 價格決定成本、而非成本決定價格。 系統=要素(有形) x 關係(無形) 想法、行動、習慣、性格、命運。 Jack Trout: 對付價格戰的最好方法:漲價。 幽默:優越感,錯愕感,釋放感。 Peter Drucker: 管理,就是最大程度地,激發人的善意。 財富分配權,比財富創造重要。key:稀缺性。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無須以經起訴或法院判刑為限,只要有相當嫌疑即屬之。

  最高法院 111 年度 台上字第 782 號 判決 所謂「查獲」,係指依行為人自白,查得槍砲、彈藥、刀械之前手,如已移轉,並因而查獲其後手,且有具體之證明而言,固 無須以經起訴或法院判刑為限,只要有相當嫌疑而足認為槍彈之來源或去向者即屬之 。

非公發公司可發行 1. 員工認股權憑證 2. 轉換公司債 3. 附認股權公司債;不可發行1. 認股權憑證 2.附認股權特別股

 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及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相關疑義  一、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 ,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其股票來源僅得以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之股票支應。又所詢約定價格如何訂定乙節,公司法尚無限制規定,由公司自行決定,惟不得違反公司法第140條規定。  二、公司法第248條第1項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時,應載明左列事項,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之… .」準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可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而同法第262條係公司債之相關規定,其所稱公司,自指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新公司法第248條第2項修正 開放非公發公司可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 。)  三、公司法第268條第1項第7款規定,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其可認購股份數額及其認股辦法,應申請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是以,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可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 。而同法第268條之1係認股權行使轉換股份之規定,其所稱公司,自指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經濟部91年1月24日商字第09102004470號)

公司以減資方式逐出畸零股小股東,可能構成權力濫用

最高法院 108 年度 台上字第 1234 號 判決 按股份有限公司採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原則,一般股東對公司業務原則委由理事及監察人負責執行。但對於公司權利之行使,惟有賴參與股東會以行使表決權方式為之,該表決權為股東固有權,除法令或章程另有限制外,自不容股東會以決議或任何方式剝奪之。 公司因經營需要,由股東會決議實質上剝奪部分股東之表決權,公司必須證明該決議具有正當性 ,即是項決議為公司經營上所必要,且公司因該決議所獲利益遠大於部分股東因此喪失行使表決權之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否則,即係以多數股東之決議侵害少數股東之權利,而構成權利濫用,被剝奪表決權之股東,自得主張該決議無效。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的有益費用,可事先約定排除其償還請求權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542號判例:「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並非強制之規定,當事人如無相反之特約,自應依其特約辦理。 」 故房東\地主如果於租賃契約明訂下列條款,可免除日後承租人主張償還其支出有益費用的風險:「乙方於本租賃契約終止或租任期滿 ,應將土地\房屋恢復原狀騰空遷讓交還,乙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且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

土地使用同意書,僅具有建築管理上之效力,不足以證明合法之權利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 重上 字第 436 號 判決  ...按土地使用同意書乃房屋、雜項工作物或其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起造人於申請開發建築時,於基地非起造人所有時,由土地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或管理人基於特定法律關係同意起造人使用其所有或管理之土地,而出具供起造人據以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證明文件,其法律上之性質屬建築管理上之文件,亦即申請建築許可之必備文件,僅具有建築管理上之效力,對主管建築機關而言,並無審查其私權效果之權限,自亦不生私權確定之效果。故對於在他人所有之土地上興建房屋而主張具有合法之權利來源者,例如:買賣、贈與、使用借貸或租賃等原因關係者,仍應對於其所主張之各該原因關係,負舉證責任,是僅憑建築法令之土地使用同意書,並不足以證明各該合法原因關係存在。是上訴人所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該第478號建造執照、第1228號使用執照尚難以證明系爭232號1樓、4樓房屋具有合法占有使用基地之原因關係存在。

股東會非法定職權範圍內所為決議,可作為董事會執行業務之參考,故不得以議案內容非股東會權限而認排除。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訴 字第 1040 號民事判決   按公司法基於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原則,於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故凡非經法律或於章程規定屬股東會權限之公司業務執行事項,皆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不因公司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1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90年11月12日修正前之公司法第202條原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由董事會決定之。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得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修正後之現行條文則為:「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修正理由為:原條文後段「…均得由董事會決議之」之「得」字易生爭執,且與前段「由董事會決定之」之旨趣未盡相符,爰修正本條文字,以明確劃分股東會與董事會之職權。上開條文之修正,應解釋為係在擴張並確立董事會對於非專屬股東會決議事項之決定權,而非削減股東會對該等事項之決議權;易言之,股東會仍可對非專屬股東會決議事項作成合法、有效之決議,惟其決議僅有建議之效力,董事會並無遵照辦理之義務;如此解釋允許股東會針對非專屬股東會決議事項以決議之方式發表意見,除可彰顯「股東會作為決定股東總意之機關」之公司法制基本理念,亦較符合我國股東會運作實況;蓋於股東會進行中,董事會或股東均可能針對法無明文規定而與公司業務之執行有關之事項,提出各式各樣之臨時動議,請求付諸表決而作成決議,若基於公司法第202條之規定,一概認為該等決議違反法令,勢將造成股東會決議動輒無效之情形,顯非立法原意(參見邵慶平著,股東會決議權限之解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19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36期,第19至24頁)。申言之,股東會決議可分成對董事會有拘束力及無拘束力兩種,前者乃股東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所為決議,而董事會執行職務時應遵守之,否則即違反公司法第193條第1項,而應負第2項之損害賠償責任;後者乃股東會非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所為決議,董事會執行職務時,對該決議並無遵守之義務,但可將決議內容列為執行業務之參考;故決議得否作成與有無拘束力係屬兩事,自不得以議案內容非股東會權限,即認股東會對此無決議能力...

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不應扣除手續費交易稅等成本,應就股票價差計算沒收金額。

......而關於內線交易、不法炒作股票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亦應僅限於股票本身之價差,其計算方法不應扣除行為人實行犯罪行為所支出之證券商手續費(賣出及買入)、證券交易稅等成本。因沒收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既在於透過修正不法利益移轉的方式達成犯罪預防之效果。則犯罪所得係指直接由犯罪行為所得之財產利益,其中的「直接性」要求應該依據所實現之構成要件之規範保護目的來認定。依此,由於內線交易之不法核心在於破壞投資人間之機會平等及金融秩序,而非有無利用購入股票或售出之價金獲利,故須以刑罰手段遏止之。是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無非以其犯罪結果影響金融秩序重大,而有嚴懲之必要,自與行為人犯罪所得之利益無關,本無扣除成本之必要。......

贛第德般的學者

「传统的经济学说向以乐观著称,经济学家被人看作是甘迪德(Candide) 一流人物:离开了现实世界,垦殖自己的小园地,然后告人说:只要听其自然,则一切都在最好可能的世界中、向着最好的路上走。 这种乐观态度之由来,我认为是因为他们忽视了一点:有效需求不足,可以妨碍经济繁荣。如果一个社会之运行,确如经典学派所设想的那样,则该社会资源之就业量, 自有达到最适度水准之趋势。 经典学派理论也许代表我们冀望于经济体系者,不过 如果假定现实经济体系确属如此运行,那是根本把问题都假定掉了 。」 by 凱因斯

[民事] 得標廠商須於決標後簽立契約,除舉證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拒絕訂約即構成債務不履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698號 債務不履行之債務人之所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以有可歸   責之事由存在為要件。若債權人已證明有債之關係存在,並   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受有損害,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   履行責任。倘債務人抗辯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   事由所致,自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未能舉證證明,即不能   免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本件被告於決標成立後,有義務與原告簽立契約,已如前述   ,則被告拒絕訂約,即構成債務不履行,依前揭判決意旨之   說明,應由被告就其不履行係不可歸責之事由所致,負舉證   之責。

十年前的今天(2008.11.11)

阿扁學長舉起雙手、疾呼 司法迫害 後步入土城看守所; 一群學弟妹也舉起雙手、歡呼 噫我中了 後步入律師生涯。 這十年,挺過了多少風風雨雨、鶯鶯燕燕,那個一心只想把法律念好、有著一雙炙熱眼神的少年,身影逐漸變得模糊。 但只要回到這裡,我就會知道,他一直都在。

未來社會:晚退休救自己/少子化救地球/兩趨勢的均衡

一、晚退休救自己 對於步入退休年齡的中產階級(代表族群為四五年級的退休軍公教),人生至樂,莫過於在經濟及健康均保持良好情況的前提下,閒適地含飴弄孫、遊山玩水。這一切,似乎是那樣的理所當然。 當然不是理所當然。 各國政府的退休金制度,最初只是為了讓「少數」老人享受「短暫」晚年的社會福利。1889年,宰相俾斯麥推出了全世界最早的退休金制度,當時德國人平均壽命只有45歲,而有資格領取的人必須年滿70歲;1935年,美國也推出社會安全制度,當時美國人平均壽命只有62歲,而有資格領取養老金的人必須年滿65歲。 在這個爛頭寸滿天飛、錢越來越不值錢的低利率時代,第一,不要妄想各種法定退休制度可以讓你工作三十年後接著享受退休的三十年(沒有正常社會能容忍不事生產卻越活越長的退休人士);第二,也不要妄想各種江湖術士可以讓你不領死薪水藉由投資理財達到財富自由 (這些大師從早到晚都必須在一群傻蛋面前拋頭露面,一直還沒在熱帶小島上享受財富自由);第三,最好是不要再妄想退休了。 最切實際的方式,是從事那些可以持續累積經驗進而發揮專長複利的知識型工作,且具備可適應各種環境、不限單一機構、單一地域、單一對象的能力,並從中得到樂趣與成就感;要是這些很難做到,最低限度也要保持健康,在勞逸結合的人生晚年繼續保有生活品質,並且儘早接受在不得不進入長照階段前可能不會完全退休的心理準備。 二、少子化救地球 社會上每多一個人類,從地球的角度來看,就等同於抵銷了18個環保鬥士一輩子辛苦的堅持。根據美國、英國、日本、瑞典等地的研究報導均指出:「許多人開環保車、用低碳排放的汽油、用節能燈泡、回收垃圾再利用,一生也只能夠減少486公噸的碳排放量,但是如果少生一個小孩,就會減少9,000公噸的碳排放」、「加州大學查克曼教授:談環保主流的都沒談到這個議題,我認為這會是我們國家的災難。」 這樣論述不意外地遭受許多反對意見,先暫時不顧一些寶媽寶爸因感覺被否定而為情緒性的不知所云,有建設性的論點在於,我們提倡的環保是為了什麼?畢竟,生命的延續不僅僅很重要,對許多生物來說,它甚至是生命本身「唯一」的意義。人類作為提倡環保的主體,如果環保的目的是為了人類的永續發展,那麼人類延續的重要性是不容被抹煞的。 但支持少子化,不等於支持無子化。支持少子化只是希望在「發展」及「永續」中達成平衡...

我每天都想離職: 終身職不存在! 不當社畜, 培養隨時可離職的工作體質 나는 매일 퇴사를 결심한다

乍看之下,標題前段很厭世,後段又好像職場勵志農場文title。其實本書原文:나는 매일(每天) 퇴사를(退社) 결심한다(決心),提示了這本書的宗旨:即便是還在組織內工作的階段,也要對組織以外的生活抱持著積極了解並儘早規劃的心態,才能面對未來社會越來越長的平均餘命、越來越低的利率年金、以及越來越日新月異的一切。 生涯規劃因人而異,就算同一個人也沒有唯一的正確答案。不過可以確定的是,人們進入組織工作與離開組織後退休的期間,可能由前一代人2:1,在未來變成1:1,如何儘早確立一旦離開現有組織時的穩定財源,以及除了錢以外其他美好生活的元素(家庭、親友、興趣、健康...),關係著人生後半場的勝負關鍵,卻容易被不合比例地忽略。 http://www.eslite.com/product.aspx?pgid=1001156502694721&kw=%E6%88%91%E6%AF%8F%E5%A4%A9%E9%83%BD%E6%83%B3%E9%9B%A2%E8%81%B7+%E7%B5%82%E8%BA%AB%E8%81%B7%E4%B8%8D%E5%AD%98%E5%9C%A8+%E4%B8%8D%E7%95%B6%E7%A4%BE%E7%95%9C+%E5%9F%B9%E9%A4%8A%E9%9A%A8%E6%99%82%E5%8F%AF%E9%9B%A2%E8%81%B7%E7%9A%84%E5%B7%A5%E4%BD%9C%E9%AB%94%E8%B3%AA&pi=0

朋友與敵人:哥倫比亞大學╳華頓商學院聯手,教你掌握合作與競爭之間之間的張力,當更好的盟友與對手

人與人間的敵友關係來自於:資源是稀缺的、人是社會性的、社會系統是不穩定的。 *營造好的比較:符合順序期待(已經預期會輸的人比較不會不滿)、提供再次競爭的機會(有下次再挑戰的機會比較不會不滿)、不過度外顯成就(我們的成功可能讓他人沮喪)。 *階級制度有助於事情推展,但較無法有效集思廣益。 *人為何被騙:1. 我們天生信任他人 2. 我們對於察覺謊言的能力過分自信(某太太:如果我的先生偷吃,我一定會發現。) *「觀點取替」代替同理心更易成功:羅斯福未經授權的競選文宣素材,卻讓攝影工作室買單其宣傳效益。 *適合最先上場的:候選人(有確定範圍)、開價(定錨效應) *適合最後上場的:面試者(沒確定範圍) *爭取最高的價格,建議善用定錨效應並緩解資訊不對稱的不利:盡力蒐集足夠資訊後先出價。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後的競業禁止約定,必須符合新勞基法的嚴格條件,才為有效。

新勞基法增加第 9-1 條,員工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約定,須符合人事時地物等條件 人:老闆有應受保護的營業利益 事:員工擔任的職務與營業秘密有關 時:禁止期間需合理 地:禁止範圍需合理 物:須有合理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9-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但在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前的約定,則依個案而定,非必然依新法判斷效力!

高績效心智

高績效人士的七種心智: 1.雙重專注:挑出 關鍵少數+專注投入 。簡化再簡化、拒絕再拒絕、建立規則或儀式。  2.重新設計工作: 價值導向 的改善措施。重點不是改善幅度,而是改善後增進的價值。  3.建立學習迴圈:以15分鐘為單位 專注練習各種微小確切的技能 ,並迅速檢討改進(PDCA)。積極擁抱困難並超越停滯點(即“瓶頸”)。  4.熱情+使命感:兩者缺一不可,且頂尖人士對其定義與一般人有別,無論什麼樣的工作,他們都可以找到兩者,方式是(1)走出框架ex.在上班和創業間找到體制內創業的出路  (2)投入工作中有助於增強熱情的各種人事物  (3)創造 價值 +個人意義+社會貢獻。  5.運用巧毅力的說服技巧:動之以情更有用、行動speaks louder、訴諸使命感。以他人的角度看事情、借他人的力量喬事情。  6.爭辯&團結:設計 有效的會議 。  7.掌握協作要訣:增進協作效益、降低協作成本。祕訣: 目標導向 、團隊私心、結果導向、資源、信任。

The moment we are at.

We are at a moment in art when “isms” are dead, when instinct trumps theory, when abstraction and figuration live happily together, when variety is better than a single style, and when political incorrectness rules.   https://www.thedailybeast.com/a-deeper-view-of-de-kooning

[民事] 贈與物沒有交付前,贈與人可依法撤銷贈與契約,但在此之前贈與契約並非無效!

舊民法第407條規定:「 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其贈與不生效力。 」已經刪除。所以以下新聞所指的「根據《民法》規定贈與物沒有交付前,贈與行為就無效,受贈方也不能主張權利。...」這段,是錯誤的,贈與人可於交付贈與物前依法撤銷贈與契約,但在此之前贈與契約並非無效! --------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80528/38026914 妻繼承娘家房產 兇嫌無權談分配 桃園一名男子為了爭房產狠心殺妻分屍!律師李典穎指出,夫妻間若沒有書面特別約定,就是依《民法》的「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在關係消滅分配財產時,夫妻都擁有相同權利,但各自繼承的財產則不屬分配的標的,而死者在兩人第二次離婚時,口頭承諾將繼承自母親的房產分一半給兇嫌,應屬於贈與行為,並不屬於夫妻離婚時應分配的財產。 根據《民法》規定贈與物沒有交付前,贈與行為就無效,受贈方也不能主張權利。死者後來與兇嫌再婚後,就沒提分房產給兇嫌的事,但兇嫌卻認為妻子已同意分他一半房產,因而萌生殺機。 李典穎表示,夫妻雙方在感情好的時候,財產不會是問題,一旦婚姻亮紅燈,財產分配恐是最大的爭議,甚至得對簿公堂。因此建議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來約定夫妻財產,也就是各自財產自行支配的夫妻「分別財產制」,或許可避開類似爭議,不過在目前的社會氛圍,真正落實「分別財產制」的夫妻並不多。 記者吳詠平

協槓的美夢

“美夢的起源” 「找回人生自主權」、「不再看豬頭老闆臉色」、「受夠了辦公室政治」......各種受夠鳥氣的上班族,似乎有了希望的出口----SLASH(斜槓)!這觀念對上班族的影響力,似乎不亞於當年的富爸爸窮爸爸。簡單說,斜槓,就是不再讓自己被單一職業界定,創造出A/B/C/D等複數身分的「/」觀念。 只是,有些倡導者其實頗為狡猾,一方面瞄準這群為了30K左右薪水被整天綁在OA辦公間的基層勞動者、幫他們編織各種人身自由+財務自由的多重美夢,另一方面又提醒大家「對於一個斜槓青年最重要的是:不是身兼很多種賺錢的方式,而是擁有許多真正熱愛的事物。」、「核心不在於多重收入,也不在於多重職業,而在於多元人生。」等等只談錢多俗氣阿的語調。 請想想,如果一個關於職涯的議題,卻連維持生活費的收入(姑且說30K好了)都無法確保,那我們究竟討論的是甚麼呢? “企業的意義” 關於斜槓,很重要的一個思維是脫離企業組織的束縛而得到各種自由;但是企業不但是個有意義的存在,其影響力也只會繼續有增無減。 依據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在自由經濟制度下,人與人之間固然能一個個互相協商來獲取所需,但當社會發展越來越複雜時,訂定個別契約的交易成本就會越來越高,與其由個人一筆筆地協調各種產品或勞務,不如由一個組織內部整合生產資源並且雇用工作內容明確的員工,更能有效節省成本並提高產出品質,直到該內部整合的效益低於實際市場需求為止,而我們發現,市場對於這樣內部整合的需求是逐日有增無減的。  的確,在高度發展的社會,知識是生產力的主流,一個知識工作者的「腦礦」也將超越原物料貴金屬的經濟地位,但隨著資產及技術日益積累並受制於財團手中,專家越來越依賴於企業組織才可以有所發揮,且成為專家的條件也越來越艱深。 除非是藝術家或捏了八十年的銀座壽司等傳統達人,對一般人來說,硬要脫離組織發展作為專業的興趣,不但難以單打獨鬥地提供符合市場需求的產品或勞務,在市場經濟上也是一種較無效率的方式,而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待遇。 “勞動的宿命” 隨著資產及技術持續積累,未來最重要的AI人工智慧及機器人自動化設備也將被財團高度掌控,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