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88年台上字第3760號 |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 |
【裁判日期】:民國 88 年 07 月 15 日 | |
【裁判要旨】: | 刑事上販賣罪之完成,與民事上買賣契約之成立,二者之概念尚有不同。 在民事上,買賣雙方就買賣標的物與價金等買賣要件之意思表示一致,其 買賣契約固已成立。然刑事上之販賣行為,則須以營利為目的,將標的物 販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行為始為完成,苟行為人尚未將標的物販 入或賣出,即難謂其販賣行為已屬完成。而所謂賣出,自應以標的物已否 交付為斷,苟標的物已交付,縱買賣價金尚未給付,仍應論以販賣既遂罪 ;反之,如標的物尚未交付,縱行為人已收受價金,仍難謂其販賣行為已 屬完成。 參考法條:肅清煙毒條例 第 5 條 (81.07.27) |
【裁判字號】:94年台抗字第21號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要旨】: 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 ;至反訴雖以本訴存在為前提,於其訴訟程序,由被告對原告提起,但仍 係被告就自己之訴請求審判,故性質上為獨立之訴。因此,於第二審提起 附帶上訴或反訴,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預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77-16 條 (9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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