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82年台上字第5311號 | |
| 【裁判案由】:恐嚇 | |
| 【裁判日期】:民國 82 年 10 月 07 日 | |
| 【裁判要旨】: | 按當事人或證人於案發時之供述較少權衡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依經驗 法則,較之事後翻異之詞為可信,此即所謂案重初供,故除可證明其更異 之詞與事實相符或其初供係虛偽者外,自不得任意捨棄初供而不採。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155、156 條 (84.10.20) |
Wang Esq.
| 【裁判字號】:82年台上字第5311號 | |
| 【裁判案由】:恐嚇 | |
| 【裁判日期】:民國 82 年 10 月 07 日 | |
| 【裁判要旨】: | 按當事人或證人於案發時之供述較少權衡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依經驗 法則,較之事後翻異之詞為可信,此即所謂案重初供,故除可證明其更異 之詞與事實相符或其初供係虛偽者外,自不得任意捨棄初供而不採。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155、156 條 (84.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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