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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後的競業禁止約定,必須符合新勞基法的嚴格條件,才為有效。

新勞基法增加第 9-1 條,員工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約定,須符合人事時地物等條件 人:老闆有應受保護的營業利益 事:員工擔任的職務與營業秘密有關 時:禁止期間需合理 地:禁止範圍需合理 物:須有合理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9-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但在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前的約定,則依個案而定,非必然依新法判斷效力!

高績效心智

高績效人士的七種心智: 1.雙重專注:挑出 關鍵少數+專注投入 。簡化再簡化、拒絕再拒絕、建立規則或儀式。  2.重新設計工作: 價值導向 的改善措施。重點不是改善幅度,而是改善後增進的價值。  3.建立學習迴圈:以15分鐘為單位 專注練習各種微小確切的技能 ,並迅速檢討改進(PDCA)。積極擁抱困難並超越停滯點(即“瓶頸”)。  4.熱情+使命感:兩者缺一不可,且頂尖人士對其定義與一般人有別,無論什麼樣的工作,他們都可以找到兩者,方式是(1)走出框架ex.在上班和創業間找到體制內創業的出路  (2)投入工作中有助於增強熱情的各種人事物  (3)創造 價值 +個人意義+社會貢獻。  5.運用巧毅力的說服技巧:動之以情更有用、行動speaks louder、訴諸使命感。以他人的角度看事情、借他人的力量喬事情。  6.爭辯&團結:設計 有效的會議 。  7.掌握協作要訣:增進協作效益、降低協作成本。祕訣: 目標導向 、團隊私心、結果導向、資源、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