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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不應扣除手續費交易稅等成本,應就股票價差計算沒收金額。

......而關於內線交易、不法炒作股票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亦應僅限於股票本身之價差,其計算方法不應扣除行為人實行犯罪行為所支出之證券商手續費(賣出及買入)、證券交易稅等成本。因沒收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既在於透過修正不法利益移轉的方式達成犯罪預防之效果。則犯罪所得係指直接由犯罪行為所得之財產利益,其中的「直接性」要求應該依據所實現之構成要件之規範保護目的來認定。依此,由於內線交易之不法核心在於破壞投資人間之機會平等及金融秩序,而非有無利用購入股票或售出之價金獲利,故須以刑罰手段遏止之。是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無非以其犯罪結果影響金融秩序重大,而有嚴懲之必要,自與行為人犯罪所得之利益無關,本無扣除成本之必要。......

贛第德般的學者

「传统的经济学说向以乐观著称,经济学家被人看作是甘迪德(Candide) 一流人物:离开了现实世界,垦殖自己的小园地,然后告人说:只要听其自然,则一切都在最好可能的世界中、向着最好的路上走。 这种乐观态度之由来,我认为是因为他们忽视了一点:有效需求不足,可以妨碍经济繁荣。如果一个社会之运行,确如经典学派所设想的那样,则该社会资源之就业量, 自有达到最适度水准之趋势。 经典学派理论也许代表我们冀望于经济体系者,不过 如果假定现实经济体系确属如此运行,那是根本把问题都假定掉了 。」 by 凱因斯

[民事] 得標廠商須於決標後簽立契約,除舉證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拒絕訂約即構成債務不履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698號 債務不履行之債務人之所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以有可歸   責之事由存在為要件。若債權人已證明有債之關係存在,並   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受有損害,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   履行責任。倘債務人抗辯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   事由所致,自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未能舉證證明,即不能   免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本件被告於決標成立後,有義務與原告簽立契約,已如前述   ,則被告拒絕訂約,即構成債務不履行,依前揭判決意旨之   說明,應由被告就其不履行係不可歸責之事由所致,負舉證   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