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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層邏輯

誰損失大,就誰的錯。 事實,觀點,立場,信仰。 價格決定成本、而非成本決定價格。 系統=要素(有形) x 關係(無形) 想法、行動、習慣、性格、命運。 Jack Trout: 對付價格戰的最好方法:漲價。 幽默:優越感,錯愕感,釋放感。 Peter Drucker: 管理,就是最大程度地,激發人的善意。 財富分配權,比財富創造重要。key:稀缺性。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無須以經起訴或法院判刑為限,只要有相當嫌疑即屬之。

  最高法院 111 年度 台上字第 782 號 判決 所謂「查獲」,係指依行為人自白,查得槍砲、彈藥、刀械之前手,如已移轉,並因而查獲其後手,且有具體之證明而言,固 無須以經起訴或法院判刑為限,只要有相當嫌疑而足認為槍彈之來源或去向者即屬之 。

非公發公司可發行 1. 員工認股權憑證 2. 轉換公司債 3. 附認股權公司債;不可發行1. 認股權憑證 2.附認股權特別股

 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及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相關疑義  一、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 ,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其股票來源僅得以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之股票支應。又所詢約定價格如何訂定乙節,公司法尚無限制規定,由公司自行決定,惟不得違反公司法第140條規定。  二、公司法第248條第1項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時,應載明左列事項,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之… .」準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可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而同法第262條係公司債之相關規定,其所稱公司,自指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新公司法第248條第2項修正 開放非公發公司可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 。)  三、公司法第268條第1項第7款規定,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其可認購股份數額及其認股辦法,應申請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是以,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可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 。而同法第268條之1係認股權行使轉換股份之規定,其所稱公司,自指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經濟部91年1月24日商字第091020044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