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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非法定職權範圍內所為決議,可作為董事會執行業務之參考,故不得以議案內容非股東會權限而認排除。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訴 字第 1040 號民事判決   按公司法基於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原則,於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故凡非經法律或於章程規定屬股東會權限之公司業務執行事項,皆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不因公司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1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90年11月12日修正前之公司法第202條原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由董事會決定之。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得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修正後之現行條文則為:「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修正理由為:原條文後段「…均得由董事會決議之」之「得」字易生爭執,且與前段「由董事會決定之」之旨趣未盡相符,爰修正本條文字,以明確劃分股東會與董事會之職權。上開條文之修正,應解釋為係在擴張並確立董事會對於非專屬股東會決議事項之決定權,而非削減股東會對該等事項之決議權;易言之,股東會仍可對非專屬股東會決議事項作成合法、有效之決議,惟其決議僅有建議之效力,董事會並無遵照辦理之義務;如此解釋允許股東會針對非專屬股東會決議事項以決議之方式發表意見,除可彰顯「股東會作為決定股東總意之機關」之公司法制基本理念,亦較符合我國股東會運作實況;蓋於股東會進行中,董事會或股東均可能針對法無明文規定而與公司業務之執行有關之事項,提出各式各樣之臨時動議,請求付諸表決而作成決議,若基於公司法第202條之規定,一概認為該等決議違反法令,勢將造成股東會決議動輒無效之情形,顯非立法原意(參見邵慶平著,股東會決議權限之解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19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36期,第19至24頁)。申言之,股東會決議可分成對董事會有拘束力及無拘束力兩種,前者乃股東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所為決議,而董事會執行職務時應遵守之,否則即違反公司法第193條第1項,而應負第2項之損害賠償責任;後者乃股東會非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所為決議,董事會執行職務時,對該決議並無遵守之義務,但可將決議內容列為執行業務之參考;故決議得否作成與有無拘束力係屬兩事,自不得以議案內容非股東會權限,即認股東會對此無決議能力...

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不應扣除手續費交易稅等成本,應就股票價差計算沒收金額。

......而關於內線交易、不法炒作股票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亦應僅限於股票本身之價差,其計算方法不應扣除行為人實行犯罪行為所支出之證券商手續費(賣出及買入)、證券交易稅等成本。因沒收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既在於透過修正不法利益移轉的方式達成犯罪預防之效果。則犯罪所得係指直接由犯罪行為所得之財產利益,其中的「直接性」要求應該依據所實現之構成要件之規範保護目的來認定。依此,由於內線交易之不法核心在於破壞投資人間之機會平等及金融秩序,而非有無利用購入股票或售出之價金獲利,故須以刑罰手段遏止之。是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無非以其犯罪結果影響金融秩序重大,而有嚴懲之必要,自與行為人犯罪所得之利益無關,本無扣除成本之必要。......

贛第德般的學者

「传统的经济学说向以乐观著称,经济学家被人看作是甘迪德(Candide) 一流人物:离开了现实世界,垦殖自己的小园地,然后告人说:只要听其自然,则一切都在最好可能的世界中、向着最好的路上走。 这种乐观态度之由来,我认为是因为他们忽视了一点:有效需求不足,可以妨碍经济繁荣。如果一个社会之运行,确如经典学派所设想的那样,则该社会资源之就业量, 自有达到最适度水准之趋势。 经典学派理论也许代表我们冀望于经济体系者,不过 如果假定现实经济体系确属如此运行,那是根本把问题都假定掉了 。」 by 凱因斯

[民事] 得標廠商須於決標後簽立契約,除舉證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拒絕訂約即構成債務不履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698號 債務不履行之債務人之所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以有可歸   責之事由存在為要件。若債權人已證明有債之關係存在,並   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受有損害,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   履行責任。倘債務人抗辯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   事由所致,自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未能舉證證明,即不能   免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本件被告於決標成立後,有義務與原告簽立契約,已如前述   ,則被告拒絕訂約,即構成債務不履行,依前揭判決意旨之   說明,應由被告就其不履行係不可歸責之事由所致,負舉證   之責。

十年前的今天(2008.11.11)

阿扁學長舉起雙手、疾呼 司法迫害 後步入土城看守所; 一群學弟妹也舉起雙手、歡呼 噫我中了 後步入律師生涯。 這十年,挺過了多少風風雨雨、鶯鶯燕燕,那個一心只想把法律念好、有著一雙炙熱眼神的少年,身影逐漸變得模糊。 但只要回到這裡,我就會知道,他一直都在。

未來社會:晚退休救自己/少子化救地球/兩趨勢的均衡

一、晚退休救自己 對於步入退休年齡的中產階級(代表族群為四五年級的退休軍公教),人生至樂,莫過於在經濟及健康均保持良好情況的前提下,閒適地含飴弄孫、遊山玩水。這一切,似乎是那樣的理所當然。 當然不是理所當然。 各國政府的退休金制度,最初只是為了讓「少數」老人享受「短暫」晚年的社會福利。1889年,宰相俾斯麥推出了全世界最早的退休金制度,當時德國人平均壽命只有45歲,而有資格領取的人必須年滿70歲;1935年,美國也推出社會安全制度,當時美國人平均壽命只有62歲,而有資格領取養老金的人必須年滿65歲。 在這個爛頭寸滿天飛、錢越來越不值錢的低利率時代,第一,不要妄想各種法定退休制度可以讓你工作三十年後接著享受退休的三十年(沒有正常社會能容忍不事生產卻越活越長的退休人士);第二,也不要妄想各種江湖術士可以讓你不領死薪水藉由投資理財達到財富自由 (這些大師從早到晚都必須在一群傻蛋面前拋頭露面,一直還沒在熱帶小島上享受財富自由);第三,最好是不要再妄想退休了。 最切實際的方式,是從事那些可以持續累積經驗進而發揮專長複利的知識型工作,且具備可適應各種環境、不限單一機構、單一地域、單一對象的能力,並從中得到樂趣與成就感;要是這些很難做到,最低限度也要保持健康,在勞逸結合的人生晚年繼續保有生活品質,並且儘早接受在不得不進入長照階段前可能不會完全退休的心理準備。 二、少子化救地球 社會上每多一個人類,從地球的角度來看,就等同於抵銷了18個環保鬥士一輩子辛苦的堅持。根據美國、英國、日本、瑞典等地的研究報導均指出:「許多人開環保車、用低碳排放的汽油、用節能燈泡、回收垃圾再利用,一生也只能夠減少486公噸的碳排放量,但是如果少生一個小孩,就會減少9,000公噸的碳排放」、「加州大學查克曼教授:談環保主流的都沒談到這個議題,我認為這會是我們國家的災難。」 這樣論述不意外地遭受許多反對意見,先暫時不顧一些寶媽寶爸因感覺被否定而為情緒性的不知所云,有建設性的論點在於,我們提倡的環保是為了什麼?畢竟,生命的延續不僅僅很重要,對許多生物來說,它甚至是生命本身「唯一」的意義。人類作為提倡環保的主體,如果環保的目的是為了人類的永續發展,那麼人類延續的重要性是不容被抹煞的。 但支持少子化,不等於支持無子化。支持少子化只是希望在「發展」及「永續」中達成平衡...

我每天都想離職: 終身職不存在! 不當社畜, 培養隨時可離職的工作體質 나는 매일 퇴사를 결심한다

乍看之下,標題前段很厭世,後段又好像職場勵志農場文title。其實本書原文:나는 매일(每天) 퇴사를(退社) 결심한다(決心),提示了這本書的宗旨:即便是還在組織內工作的階段,也要對組織以外的生活抱持著積極了解並儘早規劃的心態,才能面對未來社會越來越長的平均餘命、越來越低的利率年金、以及越來越日新月異的一切。 生涯規劃因人而異,就算同一個人也沒有唯一的正確答案。不過可以確定的是,人們進入組織工作與離開組織後退休的期間,可能由前一代人2:1,在未來變成1:1,如何儘早確立一旦離開現有組織時的穩定財源,以及除了錢以外其他美好生活的元素(家庭、親友、興趣、健康...),關係著人生後半場的勝負關鍵,卻容易被不合比例地忽略。 http://www.eslite.com/product.aspx?pgid=1001156502694721&kw=%E6%88%91%E6%AF%8F%E5%A4%A9%E9%83%BD%E6%83%B3%E9%9B%A2%E8%81%B7+%E7%B5%82%E8%BA%AB%E8%81%B7%E4%B8%8D%E5%AD%98%E5%9C%A8+%E4%B8%8D%E7%95%B6%E7%A4%BE%E7%95%9C+%E5%9F%B9%E9%A4%8A%E9%9A%A8%E6%99%82%E5%8F%AF%E9%9B%A2%E8%81%B7%E7%9A%84%E5%B7%A5%E4%BD%9C%E9%AB%94%E8%B3%AA&pi=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