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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散布猥褻物品罪,對象僅限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才會成罪。

裁判字號:
84年台上字第6294號
案由摘要:
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1 卷 12 期 8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8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24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5 條  ( 81.05.1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5 條  ( 83.01.28 ) 
要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乃屬侵害社會法益之
罪,係以散布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為要件,其中
散布、販賣、公然陳列,乃例示規定,均屬圖供他人觀覽方法之一,但供
人觀覽之方法,實不以上開三種為限,故又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
定加以規範。所謂公然陳列者,指陳列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之公然狀態;而散布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販賣行為,亦足以
流傳於眾,多係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為之。考其立法目的,以此等行
為,使猥褻物品流傳於社會公眾,足以助長淫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其
可罰性甚為顯著,此與猥褻物品僅供己或僅供極少數特定人觀覽,未達危
害社會秩序而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之情形有別,故設刑罰規定,以資禁制
。從而本罪所稱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定,雖未明定為公然,實與
上開例示規定相同而含有公然之意,必係置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得
觀賞、瀏覽之狀態下,始足當之。

 (編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經最高法院八十八
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由最高
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以 (88) 臺資字第
00743 號公告之。)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5 條 (8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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