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包括主觀訴之合併在內。在普通共同訴訟,應就各共 同訴訟人分別主張之數項標的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既經 合併計算,即應合併繳納裁判費用,若部分共同訴訟人未繳 納者,依實務上之見解,應將原告之訴全部駁回。在必要共 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在共同訴訟人間有合一確定之情形,其 金額或價額更應合併計算繳納。復按抗告人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既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自不能因抗告人所繳裁判費已 滿某一標的應徵之數額,即獨認該部分之上訴為合法(最高 法院30年抗字第257號判例要旨參照)。
【裁判字號】:94年台抗字第21號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要旨】: 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 ;至反訴雖以本訴存在為前提,於其訴訟程序,由被告對原告提起,但仍 係被告就自己之訴請求審判,故性質上為獨立之訴。因此,於第二審提起 附帶上訴或反訴,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預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77-16 條 (92.06.25)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