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9號判決:
定型化契約之條款,因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而無效者,應以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訂約當時,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之情況,而簽訂顯然不利於己之約定者始足當之。
臺灣最高法院94年台上第2254號判決:
所謂定型化契約之條款因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而無效者,係以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訂約當時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之情況,而簽訂顯然不利於己之約定為其要件。本件上訴人自承係家庭主婦,並非職業婦女,其購買系爭房地自非絕對必要而無拒絕締約之餘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北簡字第22283號判決:
按定型化契約之條款,因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而無效者,應以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訂約當時,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之情況,而簽訂顯然不利於己之約定者始足當之。又定型化契約之出現方式不一而足,是否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實不能主觀認定,而應依一般社會的「良知」標準,以及當事人雙方是否彼此對約定內容有充分的認知來判斷。經查:被告廣昌公司為企業經營者,因需要購買系爭租賃物之資金,除與原告接洽外,亦得與坊間之銀行或租賃公司洽談,應有選擇締約對象之權利。又企業經營者以融資租賃方式解決資金與設備需求,乃商業經營屢見不鮮之模式,既屬融資,自有給付利息義務,被告因之負有給付全部租金之義務,此應在被告成本評估與風險控管之下,應加重被告負擔情事,於被告遲延給付租金前提下,系爭契約賦予原告提前終止契約及請求未到期租金權利,對兩造而言堪稱公允,被告辯稱上開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云云,亦有未洽,委不足取。
定型化契約之條款,因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而無效者,應以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訂約當時,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之情況,而簽訂顯然不利於己之約定者始足當之。
臺灣最高法院94年台上第2254號判決:
所謂定型化契約之條款因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而無效者,係以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訂約當時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之情況,而簽訂顯然不利於己之約定為其要件。本件上訴人自承係家庭主婦,並非職業婦女,其購買系爭房地自非絕對必要而無拒絕締約之餘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北簡字第22283號判決:
按定型化契約之條款,因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而無效者,應以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訂約當時,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之情況,而簽訂顯然不利於己之約定者始足當之。又定型化契約之出現方式不一而足,是否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實不能主觀認定,而應依一般社會的「良知」標準,以及當事人雙方是否彼此對約定內容有充分的認知來判斷。經查:被告廣昌公司為企業經營者,因需要購買系爭租賃物之資金,除與原告接洽外,亦得與坊間之銀行或租賃公司洽談,應有選擇締約對象之權利。又企業經營者以融資租賃方式解決資金與設備需求,乃商業經營屢見不鮮之模式,既屬融資,自有給付利息義務,被告因之負有給付全部租金之義務,此應在被告成本評估與風險控管之下,應加重被告負擔情事,於被告遲延給付租金前提下,系爭契約賦予原告提前終止契約及請求未到期租金權利,對兩造而言堪稱公允,被告辯稱上開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云云,亦有未洽,委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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