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其繼承人未主動辦理繼承登記,該確定判決仍對該繼承人有拘束的效力。
內政部68.5.4台內地字第16579號函:
若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前死亡,則應依登記原因發生之先後,先行辦妥繼承登記後再行持法院確定判決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若繼承人怠為登記,判決主文有明文記載可由權利人代位申請辦理者,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0條規定:「登記證明文件為法院確定判決書,其主文判決載明應由義務人先行辦理登記,而怠為登記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之。」辦理。若判決主文未載明者,則應待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始可持法院確定判決書辦理移轉登記。惟,民事訴訟法第401條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對於為他人亦有效力。前二項之規定,對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原告勝訴之確定判決有拘束被告之繼承人移轉登記之效力。
內政部68.5.4台內地字第16579號函:
若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前死亡,則應依登記原因發生之先後,先行辦妥繼承登記後再行持法院確定判決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若繼承人怠為登記,判決主文有明文記載可由權利人代位申請辦理者,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0條規定:「登記證明文件為法院確定判決書,其主文判決載明應由義務人先行辦理登記,而怠為登記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之。」辦理。若判決主文未載明者,則應待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始可持法院確定判決書辦理移轉登記。惟,民事訴訟法第401條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對於為他人亦有效力。前二項之規定,對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原告勝訴之確定判決有拘束被告之繼承人移轉登記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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