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身分證產生器申請帳號,構成刑法第210條及第220 條第2 項之偽造準私文書罪。這個判決結果容有很大的爭論空間,不過在缺乏其他實務見解推翻之前,也只能請大家多留意了。
高雄地院96年度簡字第6902號判決:
查被告透過網際網路之「電磁紀錄」,自「身分證產生器」取得身分證字號,配合虛構之「黃汶昇」與「謝建伯」名字及其他虛捏資料申設帳號,係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準文書。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輝」之成年男子2 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冒用身分證字號申請帳號,足生損害於雅虎奇摩公司,另考量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高雄地院96年度簡字第6902號判決:
查被告透過網際網路之「電磁紀錄」,自「身分證產生器」取得身分證字號,配合虛構之「黃汶昇」與「謝建伯」名字及其他虛捏資料申設帳號,係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準文書。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輝」之成年男子2 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冒用身分證字號申請帳號,足生損害於雅虎奇摩公司,另考量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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