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9年度上易字第130號:
「本件上訴人係在紅燈不得左轉之情況下左轉,固堪認定,然被上訴人於停等線上等紅燈轉換成綠燈時,固可起步前行,然其竟未發現前方車道上,有上訴人之車輛正在左轉而發生正面碰撞,且上訴人之車頭凹陷,前擋風玻璃因被上訴人彈到車上撞毀,足見其未注意車前狀況,亦車速甚快,衝力很大所致,足見被上訴人未隨時作應變之準備,自亦有過失。衡量被上訴人在綠燈有用路權之情況下,未注意前方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其過失雖屬輕微,然不能謂為全無疏忽。斟酌兩造之過失比例,應認上訴人闖紅燈,應負90%之過失責任,被上訴人應負10%之過失責任。」
「本件上訴人係在紅燈不得左轉之情況下左轉,固堪認定,然被上訴人於停等線上等紅燈轉換成綠燈時,固可起步前行,然其竟未發現前方車道上,有上訴人之車輛正在左轉而發生正面碰撞,且上訴人之車頭凹陷,前擋風玻璃因被上訴人彈到車上撞毀,足見其未注意車前狀況,亦車速甚快,衝力很大所致,足見被上訴人未隨時作應變之準備,自亦有過失。衡量被上訴人在綠燈有用路權之情況下,未注意前方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其過失雖屬輕微,然不能謂為全無疏忽。斟酌兩造之過失比例,應認上訴人闖紅燈,應負90%之過失責任,被上訴人應負10%之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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