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八號判決:
本件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至五百九十條之規定,被上訴人既非夫妻之一方,或亦非繼承權被侵害之人,苟因身分關係之不明致其權利義務受影響,而提起確認該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者,即非此之所謂「否認子女之訴」,而應屬一般確認之訴。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五號判決:
婚生推定之親子關係,倘與真實血緣關係相違背,不僅有礙子女之人格發展,且影響以親子關係為基礎所生之扶養、監護、財產之繼承之法律關係,就現階段之兩性關係及社會價值,衡量確定真實血緣關係所可能涉入父母婚姻關係之隠私領域,暴露生母受胎事實之侵害,較之表見親子關係所造成血緣關係混淆及扶養、監護、財產繼承之侵害為小,自應准許就此受有權利義務利害關係,而於法律地位處於不安之第三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成立(不存在)之訴,得依該確定判決,除去該不安之狀態。
本件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至五百九十條之規定,被上訴人既非夫妻之一方,或亦非繼承權被侵害之人,苟因身分關係之不明致其權利義務受影響,而提起確認該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者,即非此之所謂「否認子女之訴」,而應屬一般確認之訴。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五號判決:
婚生推定之親子關係,倘與真實血緣關係相違背,不僅有礙子女之人格發展,且影響以親子關係為基礎所生之扶養、監護、財產之繼承之法律關係,就現階段之兩性關係及社會價值,衡量確定真實血緣關係所可能涉入父母婚姻關係之隠私領域,暴露生母受胎事實之侵害,較之表見親子關係所造成血緣關係混淆及扶養、監護、財產繼承之侵害為小,自應准許就此受有權利義務利害關係,而於法律地位處於不安之第三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成立(不存在)之訴,得依該確定判決,除去該不安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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