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92年台上字第6997號
案由摘要: 貪污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7 期 1113-1120 頁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10 條 ( 92.02.06 )
要旨: (一)侵占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
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要
件,公務員侵占公用財物或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之侵占行為亦然,若僅不
法挪用致一時未能交還,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者,因缺
乏主觀犯意,自不能以該罪相繩。
(二)共犯貪污罪所得之財物應連帶沒收,追繳,不得分別按個人分得金額諭
知,亦不得就共同所得財物對共犯個別重複諭知。原判決就上訴人共同
侵占之款項,分別對上訴人二人重複諭知追繳、發還被害人,自非合法
。
參考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10 條 (92.02.06)
案由摘要: 貪污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7 期 1113-1120 頁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10 條 ( 92.02.06 )
要旨: (一)侵占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
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要
件,公務員侵占公用財物或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之侵占行為亦然,若僅不
法挪用致一時未能交還,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者,因缺
乏主觀犯意,自不能以該罪相繩。
(二)共犯貪污罪所得之財物應連帶沒收,追繳,不得分別按個人分得金額諭
知,亦不得就共同所得財物對共犯個別重複諭知。原判決就上訴人共同
侵占之款項,分別對上訴人二人重複諭知追繳、發還被害人,自非合法
。
參考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10 條 (9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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